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8 12:51:12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19年7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加快我省建筑业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科技创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鼓励和引导建设、代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单位)转变工程质量管理理念,共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省优工程奖),是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工程奖,是我省建设工程最高荣誉奖,设一、二、三等奖。省优工程奖评选对象为省内、外建筑企业在我省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评选工作由云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程序详见附件8)。
第三条 申报省优工程奖由建筑企业自愿申报,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部门推荐后进行评选。
第四条 省优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省优工程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为保证省优质工程奖的工作质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督察组,对省优质工程奖实行全过程督察。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六条 申报推荐省优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通过立项,报建并已建成投产、投入使用、基本建设程序合法的新建、扩建、技改工程。
工程范围和规模:
一、工业建设项目:工程应已形成生产能力,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和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或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不少于600万元。
二、交通工程
1. 里程长度在2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2. 里程长度在3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3. 里程长度在5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
4. 单座桥长在200米以上或单跨在4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5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5. 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交通及其附属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6. 机场飞行区等级4D(含)以上的工程。
三、公共建筑、市政和园林工程
1. 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2. 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 800座以上的影剧院;
4. 100间标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5.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教学楼、图书馆、医院门诊楼或住院楼等公建工程;
6.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古建筑修缮,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7. 桥面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及道面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8. 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人造景观工程;
9.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工程;
10. 日供水在10000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11. 日处理污水能力在100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12. 长度在8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13.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四、住宅工程
1. 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齐全,并按规划建成的小区或组团;
2. 非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
五、水利水电及其它电力工程
1. 正常蓄水库容为10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水库主体工程;
2. 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体水利工程;
3. 装机容量在10万千瓦(含)以上的水电工程;
4. 连续长度在2公里(含)以上的水电隧道工程;
5. 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体水利水电及其它电力工程。
第七条 民族风情建筑,华侨、国际友人、友好团体及外国政府捐赠建设的科研、希望小学等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规模略小,也可以参加评选,但必须严格控制。
为适应省内各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州市级以下行政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规模为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齐全,并按规划建成的小区或组团;非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每年评选中若州市参评项目规模不满足要求的,可由州市建设局、州市建筑业协会推荐一项工程参评省优工程奖,以树立样板,推动本地区工作。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 外国和港、澳、台建筑企业在云南省内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2. 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3. 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4. 有质量隐患或主申报单位合同范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5. 虽正式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省优工程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相应的立项、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环境保护、设计审查、招投标、开工许可、消防、审计、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2. 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文件要求;
3. 工程设计(工业项目主要指生产工艺的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在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完成各项报批手续;
4. 工程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有关技术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工程质量及各项技术、经济、效益、环境保护指标达到云南省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其中申报一等奖的建筑工程需要满足云南省地方标准的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标准,并通过评定;
5. 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已经通过备案。参评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应是项目合同范围内工程综合性竣工验收并满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归档资料,其它工程还需按其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没有甩项未完工程)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的,没有危及结构安全的隐患及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7. 申报“省优工程奖”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创优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策划,申报二等奖的工程,必须获得至少一项省级(含)以上质量管理小组奖项,申报一等奖的工程除需获得二项省级二等奖(含)以上质量管理小组奖项外,还需列入省级(含)以上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8. 住宅工程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2)入住率必须达到60%以上,并提供业主满意度评价表(附件7);
9. 境外工程需满足项目所在国关于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工程质量水平为云南省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第十条 申报省优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以安装工程为主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设备和管线、电气、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它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2. 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工程。
第十一条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与申报省优工程奖的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2. 完成合同金额占工程总承包合同金额的10%以上,或不低于1亿元;
3. 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同样达到云南省或地区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4.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需是完成该工程主要工作的单位。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要求
第十二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申报程序:
1. 各州、市申报省优工程奖的施工企业,可向本州、市建筑业协会申报。跨地区施工的项目,还需征求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协会意见,经州、市建筑业协会初审通过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
2.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也可通过州、市建筑业协会初审通过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
3. 申报省优工程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专业施工单位需单独撰写汇报材料,表明其业绩,并填写突出贡献者申报表。参建单位的汇报材料和突出贡献者申报表由主申报单位汇总装订,统一上报。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初审未通过的工程项目将告知推荐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2):
一、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由六部分组成
(一)《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表》(附件3)
(二)《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突出贡献者申报表》(附件4)
(三)承诺书(附件5)及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6)
(四)DVD影像资料
(五)工程介绍幻灯片(电子版)
(六)申报资料
二、其他事项
1. 使用《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填写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和推荐意见。
2.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 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申报资料中涉及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及文字必须与申报工程实际情况一致。如有差异,需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证明。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五条 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每年根据需要从云南省建筑业协会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现场复查小组对工程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工程复查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9、10):
1. 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
2. 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资料,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4. 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在审阅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和相关的质量控制资料时,按照有关规定,应检查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5. 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6. 复查小组向审定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和复查记录表。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 省优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省优工程奖审定委员会与省住建厅督察组进行评审。审定委员会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督察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态度。评审会由审定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审定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小组意见,审查、评议,最终以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云南省优质工程一、二、三等奖的工程项目,获奖工程得票须超过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获得云南省优质工程一、二、三等奖的主要依据:
1. 云南省优质工程一等奖:
⑴ 具有国内工程质量先进水平省内一流工程;
⑵ 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且效果显著;
⑶ 至少获得二项省级质量管理小组成果二等奖(含)以上奖项;
⑷ 列入省级(含)以上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⑸ 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印章、文件、复印件、照片清晰。
2.云南省优质工程二等奖:
⑴ 具有省内工程质量先进水平;
⑵ 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且有效果;
⑶ 至少获得一项省级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
⑷ 施工技术资料齐全,文件清晰。
3. 云南省优质工程三等奖:
⑴ 具有本地工程质量先进水平;
⑵ 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⑶ 施工技术资料齐全。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荣获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省建筑业协会向获奖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省政府《建筑行业扶持发展奖励基金》。在云南省建筑业协会官网和《云南建筑业》杂志上公布表彰,并允许在获奖工程上镶嵌“云南省优质工程”荣誉标识。
第二十二条 荣获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主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1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1人),主要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1人)均授予优质工程奖突出贡献者称号。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对突出贡献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主承建单位申报时可列项目主要实施人员3~5人,一并表彰。
第八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省优工程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审定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参与工程复查或审定委员资格,并将违规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获得省优工程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存在影响使用功能问题或结构安全隐患,云南省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可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省优工程奖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7月起施行。2015年修订的《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